案情简介
厦门海沧客户徐女士于2013年给孩子投保了两份保险, 其中包括两全主险、附加重疾、附加意外医疗、附加住院医疗、附加豁免等险种,一年合计保费约1.4万元。保单生效9年后,因其生意受疫情影响,经济出现困难,想办理退保以缓解生活压力,后发现退保金额只有所缴保费的一半,徐女士对此不满,表示退保损失过大,要求解释现金价值是什么。工作人员耐心讲解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及其保障功能,在充分了解之后,徐女士决定不退保,继续享有保险保障。
案例分析
根据《保险法》第四十七条“投保人解除合同的,保险人应当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,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”。简单来看,现金价值是在保险合同退保时,保险公司退还投保人的那部分金额。也就是所交保险费,在扣除保险公司的各种经营费用后所剩余额,按照预定的利率计算出的现值。一般现金价值都不等于已经缴纳的保费金额,特别是在长期人寿保险合同的前期,现金价值会远远低于缴纳保费金额。而且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内也会附有《现金价值表》,通常显示为保险合同年度末最后一天的价值。
风险提示
客户购买保险前后应认真阅读保险合同,若在犹豫期后解除保险合同,保险公司只能根据保险合同退还当前现金价值,可能会有一定的损失。而且退保后意味着丧失了相关保险保障,保险公司将不再承担保险合同内相应保险责任;若再次投保,会因为健康状况、年龄增加等多种因素而变化,面临重新计算保险等待期、保费增加、除外责任、甚至被拒保等各种风险。
温馨建议
客户若遭遇家庭经济困难,应查看长期险合同是否有保单垫缴、保单现金价值贷款等方式以解燃眉之急,保住保险合同的保障效力,等家庭经济缓解后再申请保单还垫、保单还款。若现金价值不足以垫缴保费,断缴导致保险合同失效,还有2年复效期,等家庭经济缓解再及时地申请保单复效、尽快重拾保险保障。